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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

发布时间:2014-3-7

 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根据《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》,制定本标准。

  第二条 军队、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、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,普通高等学校招收、选拔国防生,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,适用于本标准。

  第二章 外科项目

  第三条 男性身长 162cm 以上,女性身长 160cm 以上,合格。其中,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至 160cm ,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 158cm 。

 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25 %、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 %,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15 %、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 %,合格。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:

  标准体重 (kg) =身长 (cm)-110

  第四条 颅脑畸形,颅脑手术、脑外伤及脑外伤后综合征,不合格。

  颈强直,斜颈,Ⅲ度甲状腺肿,结核性淋巴结炎,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,重度女性乳腺增生,不合格。

  第五条 先天性四肢、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,骨、关节、软组织、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,习惯性脱臼,脊柱慢性疾病,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,不合格。

  轻度胸廓畸形 ( 潜艇专业除外 ) ;单纯性骨折,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,合格。

  第六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2cm ,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 7cm ,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,不合格。

  第七条 指 ( 趾 ) 残缺、畸形,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,影响功能的拇外翻,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、胼胝、重度皲裂症,不合格。

  第八条 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,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、囊肿、瘢痕,瘢痕体质,不合格。

  第九条 脉管炎,动脉瘤,重度下肢静脉曲张、精索静脉曲张,不合格。其中,中度下肢静脉曲张、精索静脉曲张,指挥专业不合格。

  第十条 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、瘢痕、黑色素痣、色素沉着、血管瘤等;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“字、图案”且直径超过2cm ,其他部位直径超过 3cm ,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瘢痕,影响军容的,不合格。

 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,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,合格。

  第十一条 有胸、腹腔手术史,疝,脱肛,肛瘘,重度陈旧性肛裂,环状痔,直径大于 0 . 5cm 或者超过两个的混合痔,不合格。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,腹股沟疝、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,无后遗症的,合格。

  第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泌尿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,隐睾,泌尿生殖系统炎症、结核、结石等伤病及其后遗症,不合格。

  下列情形合格:

  ( 一 ) 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,睾丸鞘膜积液连同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的;

  ( 二 ) 无压痛并且无自觉症状的精索、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两个,每个直径不超过 0. 5cm 的;

  ( 三 ) 轻度急性包皮炎、阴囊炎,包皮过长,包茎包皮与龟头无粘连,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;

  ( 四 ) 交通性鞘膜积液,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复发,无后遗症的。

  第十三条 广泛性体癣,头癣,重度腋臭、手癣、足癣、甲癣,疥疮,银屑病,红斑狼疮,硬皮病,慢性湿疹和荨麻疹,神经性皮炎及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,有与传染性麻风病人密切接触史的,不合格。其中,股癣、花斑癣、寻常性痤疮、冻疮,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 3cm ,轻度腋臭 ( 潜艇及装甲专业除外 ) 合格。

  第十四条 淋病、梅毒、软下疳、性病性淋巴肉芽肿、非淋菌性尿道炎、尖锐湿疣、生殖器疱疹,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,不合格。

  第三章 内科项目

  第十五条 血压收缩压 90mmHg 至 140mmHg(12.00 千帕至 18.66千帕 ) 、舒张压小于 90mmHg(12.00 千帕 ) ,心率每分钟 50 次至100 次,合格。

  第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、高血压病、血管疾病,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、心律失常及其他心血管慢性疾病,不合格。

  第十七条 慢性支气管炎,支气管扩张,支气管哮喘,肺结核,肺大泡、自发性气胸,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,不合格。

  第十八条 严重慢性胃、肠疾病,肝脏、胆囊、脾脏、胰腺疾病,内脏下垂,腹部包块,贫血,营养状况不良的,不合格。

  下列情形合格:

  ( 一 ) 仰卧位,平静呼吸,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 . 5cm ,剑突下不超过 3 cm ,质软,边薄,平滑,无触痛、扣击痛,肝上界在正常范围的;

  ( 二 ) 因既往患疟疾、血吸虫病、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,在左肋缘下不超过 1cm 的。

  第十九条 风湿、类风湿性疾病,泌尿、血液、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,各期糖尿病,不合格。

  第二十条 疟疾、血吸虫病、黑热病、阿米巴痢疾、丝虫病,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,不合格。其中,丝虫病、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、黑热病、血吸虫病、阿米巴痢疾、钩端螺旋体病、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,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 ( 乙、丙型肝炎除外 ) 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,合格。

  第二十一条 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,精神障碍、精神分裂症、神经症、人格障碍、智力低下、梦游、遗尿症、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,不合格。

  第二十二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,不合格。

  第二十三条 严重食物、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,不合格。

 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

  第二十四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 5m ,不合格。

  一侧耳语达到 5m 、另侧不低于 3m ,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。

  第二十五条 明显耳廓畸形,外耳道闭锁,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,重度外耳道湿疹,重度耳霉菌病 ( 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、重听等自觉症状 ) ,不合格。

  轻度耳霉菌病,除水面舰艇、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。

  第二十六条 鼓膜穿孔、严重内陷,化脓性中耳炎,乳突炎等耳病,不合格。

  鼓膜轻度内陷,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,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,潜艇专业合格。

  第二十七条 眩晕病,重度晕车、晕船、晕机,不合格。

 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,慢性鼻窦炎,重度肥厚性鼻炎,萎缩性鼻炎,鼻息肉,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,不合格。

  不影响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,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,轻度萎缩性或者肥厚性鼻炎,反复发作的变态反应性鼻炎,肥厚性鼻炎,严重的鼻中隔偏曲和反复鼻衄,除潜艇、空降专业外合格。

  第二十九条 嗅觉丧失的,不合格。

  嗅觉迟钝,除防化、医疗、油料专业外,其他专业合格。

  第三十条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,影响吞咽、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、喉疾病,不合格。

  第五章 眼科项目

  第三十一条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低于 4.5(0.3) ,矫正视力不足4.9(0.8) ,屈光度在± 6.00DS 等效球镜以上,不合格。

 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 4.6(0.4) 以上,矫正视力在 4.9(0.8) 以上,屈光度± 6.00DS 等效球镜以下,指挥、水面舰艇、潜艇、装甲、测绘、雷达专业合格。其中,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,除潜艇、空降专业外合格。

  第三十二条 红绿色弱、色盲,不合格。

  第三十三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、睑缘、结膜、泪器疾病,不合格。

  第三十四条 眼球突出,眼球震颤,眼肌疾病,运动障碍,显性斜视,不合格。

  内隐斜超过 10 △,外隐斜超过 5 △,上隐斜超过 2 △,除指挥、水面舰艇、潜艇、空降、装甲、测绘、雷达专业外合格。

  第三十五条 角膜、巩膜、虹膜睫状体疾病,瞳孔变形,不合格。

  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,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,除指挥专业外合格。

  第三十六条 晶状体、玻璃体、脉络膜、视网膜、视神经疾病,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,不合格。

  下列情形合格:

  ( 一 )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,不影响视功能的;

  ( 二 ) 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,少数丝、点状玻璃体混浊,无症状的;

  ( 三 ) 视网膜、脉络膜陈旧性病灶,黄斑区以外小于 1PD 直径的。

  第六章 口腔科项目

  第三十七条 三度龋齿、缺齿并列在一起的两个以上或者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,重度牙周炎,颞颌关节病,唇、腭裂及其术后瘢痕,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,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义齿,不合格。

  龋齿、缺齿经治疗、修复后功能良好,合格。

  第三十八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、釉质发育不全,切牙、尖牙、双尖牙明显缺损或者缺失,覆盖超过 5mm ,开牙合超过 3mm ,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,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、反牙合,中度牙周炎,潜艇专业不合格。

  下列情形潜艇专业合格:

  ( 一 ) 切牙缺失一个,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,或牙列无间隙,替代牙功能良好的;

  ( 二 ) 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;

  ( 三 ) 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的;

  ( 四 ) 错牙合 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。

  第三十九条 慢性腮腺炎、腮腺囊肿,口腔肿瘤,不合格。

  第七章 妇科项目

  第四十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,不合格。

  第四十一条 各期妊娠,不合格。

  第四十二条 急、慢性盆腔炎,功能性子官出血,生殖器官结核,盆腔肿物,不合格。

  第八章 心理检测项目

  第四十三条 一般能力倾向测验的检测结果同时符合下列两项的,不合格:

  ( 一 ) 文字运用得分小于 4 分;

  ( 二 ) 二维旋转得分小于 3 分;

  ( 三 ) 加减法得分小于 7 分;

  ( 四 ) 符数转换得分小于 55 分。

  第四十四条 按照《中国 MBTI �D G 人格类型量表》实施检测,检测判定为 ENFP 、 INTJ 、 ISTP 人格类型,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进行结构性访谈:

  ( 一 )I 得分大于 30 分;

  ( 二 )N 得分大于 30 分;

  ( 三 )F 得分大于 28 分;

  ( 四 )P 得分大于 28 分。

  结构性访谈依据《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访谈评价量表》进行评价,结果大于 7 分者,不合格。

  第九章 辅助检查项目

  第四十五条 腹部 B 超检查项目包括肝、胆、胰、脾、双肾、子宫、双侧附件、腹腔。脏器畸形、发育不全,单肾,肝、胆、胰、脾、肾脏、子宫及双附件疾病,腹腔包块、占位病变,腹水,妊娠,不合格。

 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:

  ( 一 ) 肝囊肿 ( 非炎症性、非寄生虫性、非肿瘤性 ) 数目不超过 3 个且最大直径不大于 1. 0cm 的;

  ( 二 ) 单发诊断明确的肝血管瘤 ( 位于肝实质内 ) ,最大直径不大于 1.0cm 的;

  ( 三 ) 单发肾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 1.0cm 的;

  ( 四 ) 单侧单纯性卵巢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 3.0cm 的。

  第四十六条 X 线胸片检查,发现胸廓畸形,心、肺、纵膈等器质性病变的,不合格。

 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:

  ( 一 ) 孤立钙化点双侧肺野不超过 3 个、直径不超过 0.5cm ,且密度高、边缘清楚、周围无浸润的;

  ( 二 ) 肺纹理轻度增强,排除呼吸道疾病的;

  ( 三 ) 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,排除心、肺、胸腔疾病的。

  第四十七条 心电图检查正常或者大致正常心电图,合格。

  第四十八条 血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:

  ( 一 ) 白细胞总数 4.0 ~ 10.0 × 109 / L(4000 ~ 10000/ mm3) ;

  ( 二 ) 白细胞分类,中性粒细胞 50 %~ 70 %、淋巴细胞 20%~ 40 %;

  ( 三 ) 红细胞数,男性 4 . 0 ~ 5 . 5 × 1012 / L(400~ 550 万/ mm3) 、女性 3 . 5 ~ 5 . 0 × 1012 / L(350~ 500 万/ mm3) ;

  ( 四 ) 血小板计数, 100 ~ 300 × 1012 / L(10 ~ 30 万/ mm3) ;

  ( 五 ) 血红蛋白,男性 120g / L ~ 180g / L (12 ~ 18g/ d1) 、女性 110g / L ~ 150g / L(11 ~ 15g / d1) 。

  第四十九条 尿液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:

  ( 一 ) 外观透明、淡黄色;

  ( 二 )pH 值为 4.5 ~ 8.0 ;

  ( 三 ) 尿比重为 1.003 ~ l.035 ;

  ( 四 ) 尿蛋白阴性至微量;

  ( 五 ) 尿酮体阴性;

  ( 六 ) 尿糖阴性;

  ( 七 ) 胆红素阴性;

  ( 八 ) 尿胆元阴性至弱阳性;

  ( 九 ) 镜检 ( 离心沉淀标本,下同 ) 红细胞男性 0 ~偶见/高倍镜、女性 0 ~ 3 /高倍镜,镜检白细胞男性 0 ~ 3 /高倍镜、女性 0 ~ 5 /高倍镜,镜检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、无其他管型。

  ( 十 ) 尿妊娠试验阴性。

  第五十条 粪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:

  ( 一 ) 外观正常;

  ( 二 ) 镜检红细胞 0 ~ 2 /高倍镜、白细胞 0 ~ 2 /高倍镜;

  ( 三 ) 钩虫、鞭虫、绦虫、血吸虫、肝吸虫、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等检查阴性。

  第五十一条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采取连续监测法 ( 酶动力学法 ) 检查, 40 单位以下合格。

  第五十二条 血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采取酶联免疫检测法检查,阴性合格。

  第五十三条 血清艾滋病毒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,阴性合格。

  第五十四条 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,阴性合格。

  第五十五条 尿液毒品 ( 试剂 ) 采取胶体金法检测,阴性合格。

  第十章  附则

  第五十六条 军队、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,参照本标准执行。

  第五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 1997 年 4 月 24 日总参谋部、总政治部、总后勤部发布的《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》即行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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