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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讯 9月25日,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定,对我省三件地方性法规中涉及高考加分事项作出修改。
《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六十一条中,农村独生子女户的女孩考生、二女结扎户的考生,“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”改为“在参加高考时给予加分的照顾由省人民政府规定,并根据国家高考政策的要求适时作出调整”。
《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》第二十九条中,被授予见义勇为英雄、模范或者先进个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,“参加中考、高考时,给予一定的照顾加分”改为“参加中考时给予一定的加分照顾,在参加高考时给予加分的照顾由省人民政府规定,并根据国家高考政策的要求适时作出调整”。
在《贵州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>办法》第十二条中,将“除前款规定之外的侨眷及其子女在本省报考省属高等学校,凭省侨务工作机构出具证明,给予考试总分加10分照顾”删除。
(本报记者 田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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